(2015)郑民四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利民、曲青青、曲亚飞、曲亚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利民,曲青青,曲亚飞,曲亚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廷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利民,系曲治发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青青,系曲治发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亚飞,系曲治发次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亚奇,系曲治发长子。上诉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利民、曲青青、曲亚飞、曲亚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