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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荷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胜奥塑胶制品加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胜奥塑胶制品加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荷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胜奥塑胶制品加工部,住中山市古镇。投资人袁炳初。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胜奥塑胶制品加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边支行支票号码分别为31404430/20650532、31404430/20650533,出票人均为中山市古镇胜奥塑胶制品加工部,出票金额分别为120000元、65000元,出票日期分别为2015年1月29日、2015年1月30日的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雅斯人民陪审员  钟锐良人民陪审员  黎嘉欣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廖翠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