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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石玉凤与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凤,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009号原告:石玉凤,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北京市崇文区。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大堡村。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宇杰,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凤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玉凤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审 判 员  周 楠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