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执恢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天华、宋桃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天华,宋桃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恢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仙万。被执行人徐天华。被执行人宋桃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08)仙民二初字第0058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桃娇在中国农业银行仙居横溪支行的账号62×××77内的存款9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钱 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京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