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恢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天华、宋桃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天华,宋桃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恢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仙万。被执行人徐天华。被执行人宋桃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08)仙民二初字第0058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桃娇在中国农业银行仙居横溪支行的账号62×××77内的存款9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钱 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京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