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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新支行与郑路、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新支行,郑路,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5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新支行。负责人李晶,行长。被执行人郑路。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新支行诉被执行人郑路、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奎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路名下的位于潍坊市乐川街901号博悦世家8-1-1501号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