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重庆原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432号原告重庆原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40号1幢2单元3-1,组织机构代码69655270-X。法定代表人夏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萍,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高科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4-8),工商注册号500105000073618。法定代表人邓琼,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原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原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