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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贾瑞金与李家富、方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瑞金,李家富,方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贾瑞金。被告李家富。被告方世荣。原告贾瑞金与被告李家富、方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瑞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富、方世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1年10月28日、2012年12月16日借原告款14000元、18000元,被告于2012年9月还款7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5000元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被告李加富借原告款14000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12月28日前付清,未约定借款利率,被告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2年9月还款7000元。2012年12月16日,被告李加富借原告款18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李加富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贾瑞金现金18000.00元正壹万捌仟元正借款人:李加富方世荣2012年12月16号”。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交付给被告。综上,被告李加富共借原告款32000元,还款7000元,尚欠原告款25000元,原告多次索款不成,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二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加富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李加富理应在借款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后履行偿还义务。被告方世荣与李加富系夫妻,应共同偿还债务。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加富、方世荣偿还原告贾瑞金借款本金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台 君 妮人民陪审员 刘 素 云人民陪审员 张 宜 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继军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