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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建华、石松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邢建华,石松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64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李恺,该公司员工。被告一邢建华,女,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身份证号码:×××3528。被告二石松行,男,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身份证号码:×××3219。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建华、石松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邢建华、石松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