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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汤开容与高景东生命权一审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开容,高景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114号原告汤开容,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冯莉,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景东,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汤开容诉被告高景东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开容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开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开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汤开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崛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