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汤开容与高景东生命权一审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开容,高景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114号原告汤开容,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冯莉,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景东,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汤开容诉被告高景东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开容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开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开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汤开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崛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