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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三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荣均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吉道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吉道兵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58号原告王荣均,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博白县三滩镇亚桥村亚记岭队427号人,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07033046。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均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吉道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荣均负担。审判员  李晓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金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