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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从林与朱伟、杨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林,朱伟,杨行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611号原告:王从林,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朱伟,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杨行三,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林诉被告朱伟、杨行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从林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