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从林与朱伟、杨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林,朱伟,杨行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611号原告:王从林,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朱伟,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杨行三,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林诉被告朱伟、杨行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从林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