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等与陈×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陈×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263号原告王×,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原告李×,女,2000年2月22日出生。被告陈×,女,1937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与被告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需与另案合并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