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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国风岐与刘中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风岐,刘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国风岐,男,1956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关长涛,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中文,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国风岐与被执行人刘中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风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中文于2015年4月30日履行23.660.00元(除被执行人刘中文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国风岐8.000.00元外),现将执行款31.660.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