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国风岐与刘中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风岐,刘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国风岐,男,1956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关长涛,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中文,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国风岐与被执行人刘中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风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中文于2015年4月30日履行23.660.00元(除被执行人刘中文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国风岐8.000.00元外),现将执行款31.660.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