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锋与刘朝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锋,刘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周锋,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刘朝阳,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朝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朝阳的银行存款32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宫胜利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