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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海涛与姚林军、姚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涛,姚林君,姚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郭海涛,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申请执行人姚林君,男,汉族,职工,住烟副公司1号家属楼。被执行人姚小玲,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寨子岭村。本院在执行郭海涛与姚林军、姚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海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35000元,执行费4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之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执字第000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