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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范艳微与王旭阳,苏慧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艳微,王旭阳,苏慧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商初字第237号原告范艳微,1964年2月23日出生(份证号:×××),住依兰县。被告王旭阳,住依兰县。被告苏慧芹,出生不详,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艳微诉被告王旭阳、苏慧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艳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保全费460元,由原告范艳微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