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廖xx,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化县西河镇青石村x组人,现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康城豪苑x栋xx室。委托代理人伍小鸿,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x局干部,现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康城豪苑x栋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廖xx负担100元。(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晏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伟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