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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廖xx,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化县西河镇青石村x组人,现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康城豪苑x栋xx室。委托代理人伍小鸿,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x局干部,现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康城豪苑x栋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廖xx负担100元。(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晏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伟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