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汤XX与宋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XX,宋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汤XX,男。被告宋XX,女。原告汤XX与被告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XX诉称,2014年1月28日经媒人蔡XX介绍,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4月8日,原、被告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给付被告彩礼款2万元,其它款项共1万元(见面礼、装烟钱、饭钱、老人钱、小孩钱),后因感情不和,自动解除婚约,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款3万元,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被告宋XX辩称,原告说的情况属实,但我不同意返还那么多,我同意返还2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经媒人蔡XX介绍,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4月8日,原、被告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给付被告彩礼款2万元,其它款项共1万元(见面礼、装烟钱、饭钱、老人钱、小孩钱),后因感情不和,自动解除婚约,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款3万元,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经询问被告同意返还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婚约后,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彩礼款2万元,其他款项1万元。后因双方感情不合自愿解除婚约,出去合理花销部分,彩礼款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XX返还给原告汤XX彩礼款2.5万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宋XX负担;剩余2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