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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成龙与周亚青,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成龙,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董成龙,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法定代表人周亚青,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亚青,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伊川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瀍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亚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1031388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周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