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根东,巴市住建委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光荣。被执行人王忠,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忠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非执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光宇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