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再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孟余与朱明前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江洲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朱明前,徐孟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再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江洲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U31。法定代表人朱红星,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朱明前。委托代理人方孝华,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徐孟余。委托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江洲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明前、徐孟余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再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海江洲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条件,本院不同意其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同意其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2015年4月29日。上海江洲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缓交期限届满后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江洲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再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