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昌诉被告张耀车辆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张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应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张昌,男,汉族,应县镇子梁乡人,住城内。被告张耀,男,汉族,应县镇子梁乡人,住万发中学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诉被告张耀车辆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章 立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