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沿滩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红申请执行周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明祥利,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周梅华,女,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何德全,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明祥利、周梅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德全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何德全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且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沿滩执字第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泽兵审 判 员  曾 梅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学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