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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姚市鑫雅格电线电器厂与宁波新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鑫雅格电线电器厂,宁波新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鑫雅格电线电器厂。负责人:毛为炯。被执行人:宁波新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国南。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鑫雅格电线电器厂与被执行人宁波新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甬余低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52357.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新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7000元,本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宁波新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子。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波新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5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