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庞守开与李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守开,李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23-2号申请执行人:庞守开,农民。被执行人:李学涛,农民。庞守开申请执行李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学涛银行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