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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特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奉某某申请宣告陈林花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02号申请人奉某某,男,201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监护人张菊英,女,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奉某某要求宣告陈林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奉某某诉称,2009年10月,其父奉祁常与陈林花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打工时相识同居,2010年11月20日生育申请人不久就外出未归,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三年;申请人之父奉祁常于2014年5月因车祸死亡,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陈林花失踪。经查,2009年10月,申请人之父奉祁常与被申请人陈林花在永州市冷水难区打工时相识并同居;2010年11月20日生育申请人奉敬富;2011年3月,被申请人陈林花外出后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林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林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应当宣告被申请人陈林花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林花为失踪人。指定张菊英为失踪人陈林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石国强审 判 员  王德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春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