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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甲。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朝、被告常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谈婚,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当年年底生育一女孩,取名常某乙,婚后,被告不好好上班,花钱大手大脚,不顾家庭,遇事不和我商量,擅自贷款,欠下了大量债务。我无法忍受被告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开始分居。2014年,我打工回家探视孩子,遭被告家人拒绝。我便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离婚诉讼,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我撤回起诉。如今我们已经分居两年,感情已经破裂,再次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我可以自行承担。被告辩解,我和原告的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由于我向银行贷款欠下了债务,外出打工也没有挣到钱,没有尽到家庭责任,影响了夫妻关系。经过这次事情,我会痛改前非,好好工作,关心家庭。希望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与我和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常某甲于2003年经人介绍谈婚,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当年年底生育一女孩,取名常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打工期间工作不积极,遇事不跟家人商量,擅自贷款十万元,欠下了大量债务,原告无法忍受,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原告回家探望孩子,遭被告家人拒绝,原告遂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离婚诉讼,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而撤诉。现原告以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已经破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结婚登记表、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裁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常某甲系自愿结婚,并生育孩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和婚姻基础。后因被告常某甲家庭责任感不强,对家庭照顾不周,擅自贷款十万元,导致原告对共同生活失去信心,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并未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努力,关心家庭和孩子,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海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