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何某、刘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刘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王某原告:何某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何某、刘某诉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妥善解决了纠纷。原告王某、何某、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何某、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何某、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45元,减半收取44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演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文耀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