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何某、刘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刘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王某原告:何某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何某、刘某诉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妥善解决了纠纷。原告王某、何某、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何某、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何某、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45元,减半收取44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演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文耀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