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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福平诉来凤县城乡规划局不服规划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平,来凤县城乡规划局,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刘福平。被告来凤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彭绍军,局长。第三人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国,公司经理。原告刘福平诉被告来凤县城乡规划局不服规划许可一案。原告刘福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福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平负担。审 判 长  向世斌审 判 员  冉莉莉人民陪审员  杨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向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