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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舒守义、江吉才因与被申请人程少福排除 妨害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舒守义,江吉才,程少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舒守义。委托代理人:兰忠和。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吉才。委托代理人:兰忠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少福。再审申请人舒守义、江吉才因与被申请人程少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舒守义、江吉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于延春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