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舒守义、江吉才因与被申请人程少福排除 妨害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舒守义,江吉才,程少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舒守义。委托代理人:兰忠和。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吉才。委托代理人:兰忠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少福。再审申请人舒守义、江吉才因与被申请人程少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舒守义、江吉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于延春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