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创鼎塑料包装厂与临海市中圣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创鼎塑料包装厂,临海市中圣工艺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创鼎塑料包装厂,经营者鲍根顺,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黄土岭村***号。委托代理人:胡从深,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中圣工艺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杜歧村。负责人:何友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训,系该厂员工。原告台州市黄岩创鼎塑料包装厂(以下简称创鼎厂)为与被告临海市中圣工艺品厂(以下简称中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洪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鼎厂的委托代理人胡从深、被告中圣厂的委托代理人陈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鼎厂起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气泡袋。2013年11月15日,被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给原告,载明欠原告货款128621.5元的事实。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请求判令被告临海市中圣工艺品厂支付货款100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1月1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临海市中圣工艺品厂支付货款100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中圣厂答辩称: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100800元没有异议,但被告并无完全违约,按还款计划书中的还款计划,部分欠款未到期,不应当列入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还款计划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28621.5元且还款计划书是由被告单方面约定的,并不代表原告完全认可被告的还款方案,原告在2013年11月15日之后可随时要求被告方付款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欠款属实,但原告起诉部分应是被告已经��约付款的部分,而不应该是全款。被告中圣厂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与被告的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截止2013年1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8621.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气泡袋。2013年11月15日,被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给原告,载明欠原告货款128621.5元,希望原告退让所欠货款的10%并每月支付5000元的事实。之后,被告仅支付货款27821.5元。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创鼎塑料包装厂和被告临海市中圣工艺品厂双方买卖气泡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出具给原告还款计划书后应当按照所载明的金额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未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达已达到所欠货款的五分之一,���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额支付所欠货款100800元。被告未支付该欠款,其还应从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2015年3月3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被告提出未到期的欠款不应当支付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海市中圣工艺品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黄岩创鼎塑料包装厂货款10080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货款100800元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临海市中圣工艺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