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孝明、马鞍山市东正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孝明,马鞍山市东正物资有限公司,叶界峰,童朝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孝明。被告:马鞍山市东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孝明。被告:叶界峰,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童朝美,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孝明、马鞍山市东正物资有限公司、叶界峰、童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孝明、马鞍山市东正物资有限公司、叶界峰、童朝美的银行存款420000元,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孝明、马鞍山市东正物资有限公司、叶界峰、童朝美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