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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7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16日生育长女张某一,2006年6月13日生育次女张某二,2010年9月20日生育长子张某三,2013年5月9日生育次子张某四。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夫妻感情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7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16日生育长女张某一,2006年6月13日生育次女张某二,2010年9月20日生育长子张某三,2013年5月9日生育次子张某四。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要本着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婚姻关系。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持,培养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