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庞惠明与张家港市盛业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惠明,张家港市盛业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50号原告庞惠明。被告张家港市盛业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法定代表人李韶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惠明诉被告张家港市盛业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惠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惠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庞惠明负担。审判员 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