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祖鸿鑫,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