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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祖鸿鑫,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