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袁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段卿,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农民。原告袁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道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卿、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5岁。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性格也不合,在言语上难以沟通。今年正月被告也不与原告商量便外出务工,孩子的生活问题也不照料,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被告经原告师傅介绍与原告相识。婚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照料孩子,感情一般。被告婚前从娘家带去的1000元钱私房钱原告私自拿去花了,并且经常打被告。去年春节双方确实发生了矛盾,还吵了架,被告便外出一段时间务工。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的话,应答复被告三个条件:1、婚生子由被告抚养;2、房子归被告所有;3、原告应给付孩子抚养费至20周岁。经审理查明,袁某甲与周某于2005年经袁某甲的师傅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袁某乙,现在本村小学读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各异,经常为日常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春节双方为小事发生矛盾,春节后,周某便外出务工数月。今年正月后周某仍外出务工,双方之间联系较少,因此,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15年2月原告袁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自愿建立恋爱关系,婚后又生育子女,虽然在婚后日常生活中因性格原因导致经常争吵,是因缺乏沟通所致,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矛盾,只要双方今后在生活中相互谅解、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由于原告袁某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谭道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王楼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