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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桂林市花逢春商务休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林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花逢春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桂林水沐年华休闲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林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号*栋桂茗大厦*楼*楼。法定代表人:余永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进宝,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桂林市花逢春商务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号丰源酒店*楼。法定代表人:卢红萍,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桂林水沐年华休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号国展购物公园写字楼***号。法定代表人:杜宏亮,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桂林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桂林市花逢春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桂林水沐年华休闲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桂林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覃龙代理审判员  刘霞代理审判员  冼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