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高素贞、王寿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高素贞,王寿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委托代理人吴晓芳,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潘秋香,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宁化县。被告高素贞,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王寿珍,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高素贞、王寿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279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审判员 高德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曼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