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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柴某某,山西省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牛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永昌审判员  刘春霞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