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秦丽萍与张必韫、黄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萍,张必韫,黄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秦丽萍,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蒙志益,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必韫,个体户。被告黄建林,个体户。原告秦丽萍诉被告张必韫、黄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卉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石星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秦丽萍及委托代理人蒙志益,被告张必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丽萍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215000元。因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偿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15000元并承担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张必韫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实两被告在被告张必韫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借款利率,为共同借款人;3、《借条》1份,证实借款人为被告张必韫、黄建林。被告张必韫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同意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黄建林是共同借款人,应该一起承担偿还债务责任。被告张必韫提交的证据有:《协议书》1份,用以证实两被告为西林县新丰村人行索桥工程项目合伙人,向原告借款为两人共同借款。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张必韫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张必韫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黄建林作为《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未到庭,不能证实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被告张必韫、黄建林共同签字确认借款利息的结算利率,原告提交的证据2、3与被告张必韫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两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因此,被告张必韫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建林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秦丽萍、被告张必韫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到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必韫、黄建林是西林县新丰村人行索桥工程项目合伙人,2014年10月31日,被告张必韫向原告借款215000元,被告黄建林在借条上与被告张必韫共同签名,承诺在新丰村人行索桥工程项目第二期拨款后一次性还清,并在被告张必韫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共同签字确认借款利息的利率按4分结算。庭审中,被告张必韫认为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另查明,被告张必韫、黄建林合伙承建的新丰村人行索桥工程项目已逾期未竣工,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本院认为,被告张必韫、黄建林为西林县新丰村人行索桥工程项目合伙人,2014年10月31日,被告张必韫向原告借款215000元,被告黄建林在借条上共同签名,并在被告张必韫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共同签名确认借款利息的利率按4分结算,实为两被告共同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明确,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告方工程项目已逾期未竣工,处于停工状态下,按借条约定的还款期(新丰村人行索桥工程项目第二期拨款)履行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债权权利,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被告张必韫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的辩解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必韫、黄建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连带偿还借款215000元给原告秦丽萍,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50元,由被告张必韫、黄建林负担。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级法院,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卉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星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