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明芬与徐超、徐永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李明芬。委托代理人陈诚、唐可新,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超。被告徐永潮。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43号九洲大厦503室。负责人冯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东,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芬与被告徐超、徐永潮、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为4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倪 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