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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全椒县润安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全椒县润安包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59号原告: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吴伟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润安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18号。负责人:刘锴玉,该公司执行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县润安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