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贾美龙、王银龙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10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农民。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贾某,农民。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王某、张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晓荣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