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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生于1934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63年10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87号罗某与张某等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支付罗某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