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部宽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汪剑、陈金发、汪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08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原告杨部宽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汪剑、陈金发、汪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二页顺数第四行的“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680330166X”应为“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680330155X”。代理审判员 吴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