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66)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峰,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949-1号申请执行人黄峰,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刘文,句容市人,住。申请执行人黄峰与被执行人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文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峰人民币263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8元、保全费283元、公告费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刘文的工资、资金、福利等所有薪金收入人民币27651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