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清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清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清浩,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清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对被执行人马清浩所有,并抵押的坐落于巴彦镇兴胜街98.75平方米房屋依法评估、拍卖偿还贷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2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