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钱月华与曹金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月华,曹金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钱月华。被告曹金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月华诉被告曹金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月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钱月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翌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