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奥信的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433号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黄莘,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奥信的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奥信的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健、代理审判员于吉鸿、人民陪审员陈品浩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4日,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电/扶梯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向被告供应2台自动人行道,总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78400元。同日,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安装合同》,总价61200元。签约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完成了安装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付款。2013年,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江苏省商务厅批准,原告吸收合并了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并承继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306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约定: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为被告安装两台自动人行道,合同价款为61200元;安装人员进场前15日,被告支付30600元;验收完毕后15日内,被告付清剩余款项30600元;被告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应按延期天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支付了30600元。原告按约完成了安装工作,并于2013年8月23日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此后,被告未再支付余款。2013年8月,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原告吸收合并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2013年11月1日,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注销。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余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请求法院调整至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不以合同总价的3%为限。上述事实,有《电/扶梯产品买卖合同》、《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监督检验报告、建筑业统一发票、汇款凭证、上海市商委会文件、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间承揽合同关系确立,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依约完成安装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原告承继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催讨剩余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0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主张调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的此项主张亦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了诉讼中可享有的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奥信的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0600元;二、被告杭州奥信的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0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2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于吉鸿人民陪审员 陈品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