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贾丽清申请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丽清,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贾丽清,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达拉特旗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万武,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贾丽清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2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275号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 布 拉 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阿拉腾其木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